设立反高利贷委员会、规定该委员会的职责和职能以及其他目的的法案。[第 4109 号法案]
[ 1933 年 12 月 6 日第 4109 号法案 ] 一项创建反高利贷委员会、规定该委员会的职责和职能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特此设立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应被指定并称为反高利贷委员会,并应授予并行使下文规定的权力和职责。反高利贷委员会应由担任委员会当然主席的司法部长、劳工局局长以及由总督任命并征得参议院同意的另外三名成员组成。委任成员的任期为两年。除任期届满外,所有空缺应仅在未届满期间填补。除实际和必要的差旅费外,董事会成员无偿任职。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反高利贷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打击一切形式的高利贷,尽可能和切实可行地协调所有对执行高利贷法感兴趣的政府机构和影响力,并调查社会状况在菲律宾群岛,以尽量减少(如果不是完全消除)高利贷的危害。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反高利贷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调查高利贷案件,起诉所有违反高利贷法的人;为贫困且无力支付法院诉讼费用的高利贷受害者提供专业服务;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参与可能由高利贷交易引起的所有法庭案件;在任何涉及任何有关当事方指控为高利贷的债务冲突中进行仲裁;制定开展反高利贷教育宣传的方式方法;协助建立信贷机制,让有需要的人可以轻松获得资金;在各省会的市和省分会组织地方小组委员会,协助委员会开展反高利贷运动;为董事会和根据本章程规定设立的分会和分会的政府制定规章制度;履行其他职责,使董事会能够实现其成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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