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规范光学专业实践、创建光学检查员委员会和其他目的的法案。[第 2708 号法案]
[ 1917 年 3 月 11 日第 2708 号法案 ] 一项规范光学专业实践、创建光学检查员委员会和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审查委员会;任命和替换成员。——内政部长应任命一个光学检查员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一名合格的医生和两名在菲律宾群岛从事光学专业的知名眼镜师和任何知名大学的毕业生组成、学院、学院、学校或机构,由政府或成立所在州合法组成并承认。他们应在任命后任职三年,直至其继任者获得正式任命和资格:但是,内政部长首次任命的任命应于 12 月 31 日届满,19一百一十七;十二月三十一日,一千九百一十八;第三次在十二月三十一日,一千九百一十九,在他们各自的任命证书上注明。被任命为委员会成员的每个人都应通过宣誓并签署以下就职宣誓获得资格:“我,......兹郑重宣誓并确认我毕业于............市...... ........;我正在从事我的职业;我将很好地、真正地履行上述职责;我将准确、全面地说明我作为该官员手上的所有资金;我将对美国政府和菲律宾群岛政府怀有真正的信仰和效忠;我宣誓此誓,没有任何精神上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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