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2230 / 50 OG No. 8, 3468(1954 年 8 月)[ REPUBLIC ACT NO. 1130,1954 年 6 月 16 日] 一项创建反哑委员会、规定其职责和功能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特此在司法部设立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应指定并称为反假人委员会,并赋予和行使下文规定的权力和职责。反假冒委员会由司法部长组成,司法部长为委员会当然主席,其他四名成员由菲律宾总统任命,并征得任命委员会的同意。任何人不得被任命为反假人委员会成员,除非他是菲律宾的自然出生公民,并且在被任命前在菲律宾连续居住不少于十年,并且他必须是一个信誉良好的公民。除主席外,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职理由应与原讼法庭法官的规定相同。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反假人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宪法、国有化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所有规定的实施,这些规定需要菲律宾公民或任何其他特定国家的公民才能行使或享受,一项权利、特许权或特权、财产或业务,并进一步,在可行的范围内协调所有负责执行宪法和法律,特别是第 108 号联邦法案的上述规定的政府机构,经修订,通常称为《反假人法》,并制作并公布所有以其名义或在其控制下的权利、特许经营权、特权、财产或业务的协会和公司的名单,其行使或享有上述宪法或法律明确保留给菲律宾公民或美国公民,或至少百分之五十一的公司或协会其资本为该等公民所有,以杜绝或完全防止规避或规避上述宪法规定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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