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 3553 号法案修订的第 2711 号法案第 1203 条 (E) 小节的进一步修订。[第 4015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2年12月07日
[ 1932 年 12 月 7 日第 4015 号法案 ] 一项进一步修订第 2711 号法案第 1213 节 (E) 节的法案,经第 35553 号法案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第 2711 号法案第 1203 节 (e) 小节,经修正根据第 3553 号法案,特此进一步修改为:“(e) 每艘小于 100 总吨的蒸汽船应配备以下人员:一名从事沿海小型贸易的赞助人,他应以船长的身份掌管该船;但当该船从出发点到返回该点航行超过 24 小时时,该船应配备一名大副,该大副应至少是沿岸小型贸易的赞助人:经书面申请,35 总吨以下机动船的船东或代理人在没有执照官员的地方运营,可得到岛屿海关署长的许可,条件是后者可能要求,在没有此类许可人员的情况下,在合理的时间内操作此类船只,由海岛海关署长酌情决定:此外,该许可证应仅授予在半径范围内操作的 35 总吨以下的船舶距离船舶的主要运营港口或母港不超过一百英里,由经营者和船东承担风险和责任,距离海岸不超过六英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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