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第 31773 号法案第 3 节 (A) 款的法案,经第 3611 号法案修订。[第 3890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1年11月16日
[第 3890 号法案,1931 年 11 月 16 日] 修订第 3173 号法案第 3 节 (A) 款的法案,经第 3611 号法案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颁布:第 1 节。经法案修正的第 3173 号法案第三节 (a) 款编号为 3611,特此进一步修改为:“(a) 退休补偿。——当 (a) 菲律宾卫生服务部门的任何官员,如主任、助理主任、部门主管、 (b) 任何药剂师、牙医、卫生工程师或助理卫生工程师、医院主管、护士、卫生检查员或助理卫生检查员、消毒员或助理消毒员、主任或隶属于菲律宾卫生局的党委副主任、疫苗接种员监督员、岛内或省级疫苗接种员,具有公务员任命,应有二十个或实际服役年限以上,未同时因故离职的,经申请,由部门负责人退现役;如此退休时,应从上述退休基金中领取相当于该军官每年现役的百分之二五的年度补偿金,确切地说,不包括该官员在退休时收到的额外工资和其他酬金,例如宿舍减免、生活费和洗衣费;但在任何情况下,该退休金不得超过该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但在计算官员的服务年限时,在菲律宾卫生服务机构之前的各种后续卫生组织中以任何身份服务的年限,应应适当记入该服务期限:此外,只要任何人在本法批准后重新进入菲律宾卫生服务部门,其离职前提供的任何服务期限均不得记入其用于以下目的本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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