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法案,进一步修正菲律宾 1909 项关税法中有关码头收费的某些规定。[第 3818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1年01月22日
[第 3818 号法案,1931 年 1 月 22 日] 一项法案,进一步修订了菲律宾 1909 项关税法案中有关码头收费的某些规定。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经第 3409 号法案修订的 1909 年菲律宾关税法第 14 节二十九,特此进一步修改为:“第 14 条。除煤炭、木材、水泥、鸟粪、矿物和矿石外,所有物品、货物、商品或商品均应征税。铜、铅、锌、钢铁金属、难熔金矿石和糖蜜,菲律宾群岛的产品,通过菲律宾群岛的入境口岸出口,或从那里运往美国或其任何属地,每千公斤总吨一美元的关税,作为码头费用,无论出口船舶的目的港或国籍是什么:前提是物品、货物、商品或商品进口、出口或运输过境为美国政府或菲律宾群岛政府使用,应免缴本节规定的费用。”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与本法规定不符的所有法令和条例或其部分,在此废止。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当本法案得到美国总统批准时,按照 8 月 29 日、1916 年国会法案第九条法案的规定,该事实应通过总督的公告予以公布。 - 菲律宾群岛将军,本法自宣布之日起生效。...
一项法案,进一步修正菲律宾 1909 项关税法中有关码头收费的某些规定。[第 3818 号法案]pdf预览版
一项法案,进一步修正菲律宾 1909 项关税法中有关码头收费的某些规定。[第 3818 号法案]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