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创建立法服务办公室、定义其权力和职责、为该办公室拨款和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第 3690 号法案]
[ 1930 年 11 月 20 日第 3690 号法案 ] 一项创建立法服务办公室、定义其权力和职责、为该办公室拨款和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条特此设立立法服务办公室,根据本法的规定行使职能。立法机关负责人由立法机关两院议长任命,不分政治派别,仅考虑其履行职责的能力。其年薪由上述会议主席决定,任期为长期。立法机关负责人应经众议院和公务员制度规则的负责人批准,任命其办公室运作所需的助理、书记员和其他雇员,或此后由法律。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立法服务办公室的职责是协助菲律宾立法机关审议和准备 (a) 法案,(b) 提议的决议,(c) 备忘录,(d) 调查工作,(e) (f) 法律汇编,以及 (g) 立法机关成员或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可能要求的其他事项。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本法实施后,立法局局长就任并就任后,应向两院议长提交办公室组织计划,供其批准。 ,包括职位以及或有费用、购买家具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费用的拨款:前提是,立法局局长可以命令或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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