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第 10459 号法案第 119 条的法案。[第 3521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29年02月20日
[ 1929 年 2 月 20 日第 3521 号法案 ] 修订第 119 条第 1459 条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第 1459 号法案第 119 节特此修改如下: “SEC. 119. 任何人或任何公司、公司或公司对银行公司的借款总额,包括公司或公司的负债中的几个成员的负债,不得时间超过该银行未减值资本和盈余的百分之十五,但善意开出的汇票对实际存在价值的贴现以及议付人实际拥有的商业票据或商业票据的贴现,不予考虑作为借入的资金;以及除上述规定的银行公司未减值资本和盈余的 15% 外,任何借款人的总负债r 可能相当于该银行公司未减值资本和盈余的另外 15%,前提是此类额外负债由运输单据、仓单或其他类似文件担保,转让或担保所有权,涵盖易于销售、不易腐烂的订书钉,当此类订书钉是完全由保险承保,并且当此类订书钉的市场价值至少等于此类额外负债的 125% 时。”证券交易委员会。二、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29 年 2 月 20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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