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行政法典第 2441 条的法案,经第 27774 和 2973 号法案修订,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第3565章]
[第 3565 号法案,1929 年 11 月 26 日] 一项修订行政法典第 2441 条的法案,经第 277774 和 2970 号法案修订-三,以及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经第 2700 号法案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2441 条和七十四和二千九百七十三,特此进一步修改为:“SEC. 2441. 董事会秘书的任命和职责。——董事会应设一名秘书,由其选举产生在十名委员任期内任职。秘书职位空缺的,临时填补或未满任期的,以同样方式填补。秘书负责市局的档案。他应保存一份委员会议事程序的完整记录,并归档所有相关文件;应在为此目的而保存的簿册中记录由委员会制定或通过的所有指示支付金钱或产生责任的条例、决议和动议董事会,附有通过日期和发布条例的日期;应保留一个圆形的印章,上面写有“马尼拉市市政局”的字样,其中心应放置城市的徽章,并在所有法令和其他官员上盖上他的签名董事会的行为,并提交给总裁签字;应促使通过的每项法令按照此处的规定予以公布;应按要求提供盖有其办公室印章的 hjs 负责的所有公共记录的核证副本;并为此收取和收取董事会决议可能规定的费用;并须将其办公室及其内的所有非机密记录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公开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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