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第 3387 和 3699 号法案修正的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4779 条的修正法案。[第 3834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1年11月05日
[ 1931 年 11 月 5 日第 3834 号法案 ] 修订行政法典第 477 条的法案,经第 3387 和 3699 号法案修正.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经第 3300 号法案修订的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479 条87 和 3699,特此进一步修改为:“SEC. 479. 有争议的一般公职选举。——所有选举中的竞争,以确定哪些规定尚未另行制定应由举行选举的司法区具有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根据在该选举中获得支持并已正式提交其候选资格证书的任何候选人提出动议进行审理。竞赛应提交法院在宣布后的两周内,并应提及具体的指控:但是,副总统和议员候选人可以作为竞争方提出联合动议。“这样的法院的大厅拥有专属和最终管辖权,除非另有规定。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在司法利益需要的情况下,该法院自行提出请求,该法院应立即安排将在该选举中使用的登记表、投票箱、选票和其他文件提交给它并进行审查,并且应为此任命必要的官员并确定他们的报酬,每人每日不超过五比索。选举竞赛中的所有程序应在一年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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