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法案,为初审法院、司法局和土地登记总局设立新的附属职位,确定其薪金,拨款支付上述薪金和法院工作人员的旅费在 1930 年期间,以及为其他目的。[第 3619 号法案]

[ 1929 年 12 月 5 日第 3619 号法案 ] 一项为初审法院、司法局和土地登记总局设立新的额外附属职位的法案,确定其薪金,拨款支付 SID 所需的款项1930 年期间法院人员的薪金和旅费,以及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 除下文提及的各局和办公室中现有和法律规定的职位外,特此设立设立了以下机构:在司法局中,有两名特别律师,年薪为 2400 比索,由司法部长指派,负责各省初审法院的地籍工作。在土地总登记处,两名速记员每人每年两千比索,六名地籍文员每人每年八百四十比索,经司法部长批准,分配到各省的地籍工作。在初审法院,有十名助理速记员,每人年薪两千比索。除《拨款法》为此目的规定的数额外,法院人员的旅费为一千九百三十万比索。在邦阿西南一审法院,一名书记员每年六百比索,两名书记员每人每年四百八十比索;在打拉一审法院,一名书记员,每年四百八十比索;在新埃西夏州初审法院,两名书记员,每人每年四百八十比索;在邦板牙州初审法院,一名书记员,每年四百八十比索;在布拉干州初审法院,一名书记员,每年四百八十比索;在黎刹初审法院,两名书记员,每人每年四百八十比索;在甲美地初审法院,一名书记员,每年四百八十比索;在拉古纳一审法院,一名书记员,每年四百八十比索;在八打雁初审法院,一名书记员,每年四百八十比索;在 Tayabas 初审法院,两名书记员,每人每年四百八十比索;在阿尔拜一审法院,一名书记员,每年四百八十比索;在南甘马林一审法院,两名书记员,每人每年四百八十比索;在索索贡一审法院,一名书记员,每年四百八十比索;在卡皮斯初审法院,一名书记员,每年四百八十比索;在萨马一审法院,一名书记员,每年四百八十比索;在莱特(Tacloban)初审法院,一名书记员,每年四百八十比索,在莱特(Maasin)初审法院,一名书记员,每年四百八十比索;在东方内格罗斯一审法院,一名书记员,每年四百八十比索;在西方内格罗斯一审法院,两名书记员,每人每年四百八十比索;在米萨米斯初审法院,一名书记员,每年四百八十比索;在三宝颜一审法院,一名书记员,每年四百八十比索,在保和一审法院,一名书记员,每年四百八十比索。...
一项法案,为初审法院、司法局和土地登记总局设立新的附属职位,确定其薪金,拨款支付上述薪金和法院工作人员的旅费在 1930 年期间,以及为其他目的。[第 3619 号法案]pdf预览版一项法案,为初审法院、司法局和土地登记总局设立新的附属职位,确定其薪金,拨款支付上述薪金和法院工作人员的旅费在 1930 年期间,以及为其他目的。[第 3619 号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