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第 28 和 74 号法的第 42 和 44 条的法案,称为公共土地法[第 3346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27年02月10日
[第 3346 号法案,1927 年 2 月 10 日] 修改第 28 和 74 号法案的第 42 和 44 条的法案,被称为公共土地法案,由参议院和众议院颁布菲律宾立法机关代表集会并经议会授权: 第 1 节。第 2874 号法案第四十二节,即公共土地法,特此修改如下:“第 42 节. 总督应根据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的建议,不时通过公告确定在指定的区、省、市或地区可以提出免费专利申请的期限在该公告中,并且在如此指定的期限届满时,除非总督延长该期限,否则根据本章规定,该地区、省、市或地区内的所有土地可以作为农业公共土地处置,但不损害占用者和耕种者根据本法通过免费专利以外的方式获得此类土地的优先权利。根据本章规定在整个群岛提交申请的时间不得超过 12 月 31 日、1938 日。任何区、省、市或地区的规定期限应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公告后三十天开始计算。上述公告的核证副本应提供给土地署署长、省委员会和受影响的市委员会或理事会,其副本应张贴在马尼拉土地局的公告板上和马尼拉的显眼处。省级建筑和市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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