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第 137 号联邦法案第 62 和 68 条的法案,被称为“采矿法案”。[第 309 号联邦法案]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8年06月09日
[ 1938 年 6 月 9 日第 309 号联邦法案 ] 修订联邦法案第 62 和 68 条第 137 条的法案,称为“采矿法”。由国民议会颁布菲律宾:第 1 节。对第 137 号联邦法案第 62 和 68 节进行了修订,内容如下: “第 62 节。任何有资格的人提出采矿索赔的有效地点,他的继任者和受让人,从采矿记录员办公室的债权登记之日起获得勘探和占用权;并且如果他申请租赁所述索赔,并且他的申请表面上看来有充分的根据,根据农业和商业部长可能制定的规则和条例,他应有权在按照规定授予租赁之前在本法中,由农业和商业部长在提交临时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颁发临时许可证,以从上述索赔或索赔中开采和提取矿物用于商业目的,但是, , 以支付本法规定的租赁索赔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根据 7 月 1 日的国会法案,1902,经修正的采矿索赔持有人可能需要申请根据经修订的本协议第 68 条规定的一项或多项租约,根据农业和商业部长可能制定的规则和条例,可以提取矿物在没有此类临时许可的情况下,出于商业目的,直到他们的此类租赁申请被通过为止,但是,必须支付本法规定的租赁所涵盖的索赔的特许权使用费:最后,农业部长和商务部可在任何时候因违反法律法规和经过适当听证而取消本条款中提到的临时许可,并且对于根据 7 月 1 日、1902 年修订的国会法案提出的未专利采矿主张的情况,停止出于商业目的从中提取矿物,政府对申请人在确定其租赁申请之前可能发生的开发工程或开采目的的支出不承担任何责任。...
修订第 137 号联邦法案第 62 和 68 条的法案,被称为“采矿法案”。[第 309 号联邦法案]pdf预览版
修订第 137 号联邦法案第 62 和 68 条的法案,被称为“采矿法案”。[第 309 号联邦法案]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