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309 号法案,1926 年 12 月 2 日] 修改第 3203 号法案第 6 节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第 3203 号法案第 6 节,题为“与照顾和监护人有关的法案”被忽视和犯罪的儿童;为此提供缓刑人员;对违反其规定和其他目的的行为进行处罚,”特此修改为:“第 8 条。根据本法将未成年人送入的任何机构应有权获得由公共“福利专员在获得内政部长批准后确定的金额,用于照顾、维持、指导和改造每位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赡养费,由犯罪地市、直辖市承担,市不能负担或者部分负担的,由直辖市所属省负担。被关押在第一节和第二节提到的任何机构中的未成年人的生活费,应按照本节的规定承担:但经修正的行政法典的规定,关于犯人的分类不适用于未成年犯:此外,如果法庭可以要求未成年犯的亲属或其他人根据本法被关押在任何机构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费有责任并有能力支持“并教育他”。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本法于 12 月 3 日,即 1924 年,即第 3203 号法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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