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8 年 6 月 3 日第 275 号联邦法案 ] 修订第 2152 号法案第 22 条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条。第 2152 号法案第 22 条修改如下:''SEC。 22. 小型开发项目的电力用途用水者应向菲律宾联邦支付每马力 25 分菲律宾币的年租金,为期 10 年,从工厂建成后的 1 月 1 日开始。准备运行。在此期限之后,租金将变为每年每马力一比索菲律宾货币。 “小于 30 马力的开发项目应免缴本节规定的租金。“大型开发项目的电力用途的水的占有者应向菲律宾联邦支付每马力 50 分的年租金,用于前十年,从工厂准备好运行后的一月第一天开始。在前十年结束时和之后的每十年期间,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应确定随后十年应收取的租金率:但在任何情况下,租金率均不得每年每马力少于 1 比索或不超过 2 比索。 “应根据制造商的规格或证书中给出的为公共工程署署长的记录提供的规格或证明中给出的铭牌额定值确定应收取租金的功率量在工厂准备好运行后的 1 月第一天之前由申请人提交:但是,如果水车没有此类数据,则应以安装的每台发电机的额定值和电量的计算为准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开发的应该如下: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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