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25 年 12 月 7 日第 3264 号法案 ] 修改第 315 号法案的某些部分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相同的权力: 部分 1. 第 3105 号法案的第 2、4、5、8、11、12 和 16 部分特此修改如下: “SEC. 2. 商务部长和通讯应在本法生效后三十天内任命三名菲律宾群岛公民或美国公民组成会计委员会。至少有两名委员会成员应从事在本法通过前,在菲律宾群岛连续三年担任公共会计师的声誉良好。首次任命的人应分别任职一年、两年和三年;此后受聘人为注册会计师,持有依本法规定发给之证书,任期三年。临时空缺只能通过任命填补未届满的任期。” “SEC。 4. 会计委员会,在任何情况下,大多数人都应拥有委员会的权力,根据本法的规定,有权颁发和暂时中止或撤销注册证书的有效性。董事会应研究影响菲律宾群岛所有地区公共会计实践的条件,并应行使此处授予的权力,以维持有效的道德和技术标准在公共会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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