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23 年 3 月 16 日第 3083 号法案 ] 一项规定可起诉菲律宾群岛政府的条件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 根据本法的规定,菲律宾群岛政府特此同意并同意就任何涉及明示或默示合同责任的金钱索赔提起诉讼,该索赔可作为私人之间民事诉讼的基础派对。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希望利用此处授予的特权的人必须证明他已向 Insular Auditor 提出了他的要求,而后者在提出要求之日起两个月内没有做出同样的决定。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根据本法赋予的权力提起的原讼诉讼应在马尼拉市或原告居住省的初审法院提起,由后者选择,该法院具有专属原审管辖权。特此授权听取和决定此类行动。证券交易委员会。 4. 上述提起的诉讼应适用相同的程序规则,包括原始程序规则和上诉程序规则。就好像诉讼当事人是私人当事人一样。证券交易委员会。 5. 当菲律宾群岛政府在任何原管辖法院提起的诉讼中作为原告时,被告有权在私人当事方之间的类似诉讼中通过抵消或反诉的方式在其中主张。证券交易委员会。 6. 根据本法授予的权力对菲律宾群岛政府提起诉讼的程序应送达总检察长,他的职责是亲自或通过代表出席并进行辩护。证券交易委员会。 7. 任何法院根据本法规定对菲律宾群岛政府作出的任何判决不得执行;但经作出判决的法院书记官正式核证的副本,应由该书记官在最终判决后五天内送交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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