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 28 和 33 号法案的几个部分的法案,提高正常和附加税率,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第 2926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20年03月26日
[第 2926 号法案,1920 年 3 月 26 日] 修改第 2833 号法案的几个部分、提高​​正常和附加税率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 由参议院和众议院颁布菲律宾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第 2833 号法案的第 1 节特此修改如下:“第 1 (a) 节应征收、评估、征收, 并按每个个人、菲律宾群岛公民或居民在上一日历年从所有来源获得的全部净收入每年支付,对此类收入征收 3% 的税;应征收、评估类似的税, 每年收取和支付每个个人、非居民外国人在上一个日历年从菲律宾群岛内所有来源收到的全部净收入,包括债券、票据或其他有息的利息居民、公司或其他人的义务“(b) 除本节 (a) 款征收的所得税(此处称为正常税)外,还应根据每个人的净收入总额征收、评估、征收和支付,或者,在非居民外国人的情况下,从菲律宾群岛内所有来源获得的总净收入,附加所得税,在此称为附加税,每年按其金额的二分之一净收入总额超过一万比索但不超过三万比索;按净收入总额超过三万比索但不超过四万比索的数额,每年百分之一半;每年百分之二总净收入超过四万比索但不超过五万比索;每年百分之二半,如果总净收入超过五万比索但不超过六十比索千比索;每年净收入总额超过六万比索但不超过七万比索的金额,每年百分之三;净收入总额超过七万比索但不超过八万比索的金额,每年三分之一;净收入总额超过八万比索但不超过九万比索的数额,每年四分之二;净收入总额超过九万比索但不超过十万比索的数额,每年四分之一半;净收入总额超过 10 万比索但不超过 12 万比索的金额,每年 5%;对于总净收入超过十二万比索但不超过十四万比索的数额,每年五分之一;净收入总额超过十四万比索但不超过十六万比索的数额,每年百分之六;净收入总额超过十六万比索且不超过二十万比索的金额,每年支付百分之六半;净收入总额超过 20 万比索但不超过 25 万比索的金额,每年 7%;净收入总额超过二十五万比索但不超过三十万比索的数额,每年百分之八;每年净收入总额超过三十万比索但不超过四十万比索的金额为百分之九;净收入总额超过四十万比索但不超过五十万比索的数额,每年百分之十;每年净收入总额超过五十万比索但不超过七十万比索的金额每年百分之十一;净收入总额超过 70 万比索但不超过 90 万比索的数额,每年 12%;每年净收入总额超过 90 万比索且不超过 120 万比索的金额的百分之十三;净收入总额超过 120 万比索且不超过 150 万比索的金额,每年 14%;每年净收入总额超过 150 万比索且不超过 200 万比索的金额,每年百分之十五;每年净收入总额超过 200 万比索但不超过 250 万比索的金额为 16%;每年净收入总额超过 250 万比索且不超过 300 万比索的金额的百分之十七;净收入总额超过 300 万比索但不超过 400 万比索的金额,每年 18%;每年净收入总额超过四百万比索但不超过五百万比索的数额为百分之十九;每年净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比索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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