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菲律宾群岛政府采用官方旗帜、规定其使用规则并对违反上述规则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案。[第 2928 号法案]
[ 1920 年 3 月 26 日第 2928 号法案 ] 为菲律宾群岛政府采用官方旗帜、规定其使用规则并对违反上述规则进行处罚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 俗称菲律宾国旗的旗帜在此被采纳为菲律宾群岛政府的官方旗帜,应在美国国旗旁边的地方公开使用,在海上和陆地上代表菲律宾群岛政府。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菲律宾国旗与美国国旗共同在公共场合升起时,应同时升起和降下。菲律宾国旗垂直悬挂时,美国国旗应置于菲律宾国旗上方,水平悬挂时,美国国旗应置于菲律宾国旗的右侧并处于相同高度。菲律宾国旗应享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或今后可能规定的美国国旗相同的荣誉和尊重。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就本法而言,菲律宾国旗是任何符合以下描述的三色四边形旗:当旗垂直展开时,其两条平行的短边分别位于观察者的左侧和右侧,其两条平行的长边分别在上方和下方,观察者左侧的旗布末端应由等边三角形占据。三角形的其中一个角应在旗布的左上角;所述三角形的另一个角应位于旗布的左下角,并且三角形的第三个角应指向从左到右观察者的水平直线,指向四边形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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