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在巴拉望省、民都洛省和巴丹省以及其他目的建立和规范贸易系统的法案。[第 2551 号法案。]
[第 2551 号法案,1916 年 1 月 25 日] 一项在巴拉望省、民多罗省和巴丹尼斯省建立和监管贸易系统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的: 第 1 节 巴拉望省、民都洛省和巴丹省可各自建立一个贸易商店或交易所系统,称为贸易系统,以促进生产和销售当地农业和工业产品或交换所需商品,并扩大非基督教部落与基督教民族的商业关系。可以与公共市场、商店、车间、运输线和其他有助于实施上述贸易体系或促进上述省份的普遍福利的公共设施相关联。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交易系统运作的资本金应由省级委员会在获得内政部长的批准后拨出,在同样的批准下,省级委员会可将其全部或部分资金转回未拨出的基金。不再需要用于上述目的的上述资本基金: 前提是,现用于上述各省现有交易系统或交易所的资金,特此提供给省级委员会按照本文规定的方式和目的拨款,以终止上述交易系统或交易所的业务不会中断。交易系统的盈余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归还作为资本金来源的未分配基金,除非省级委员会经内政部长批准,将其作为具体拨款对资本基金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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