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16 年 2 月 4 日第 2600 号法案 ] 一项规定巴丹斯、民都洛和巴拉望省市政官员选举人资格以及其他目的的法案。根据美国的授权,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 第 1 节 总统和副总统应由巴丹省、民都洛省和巴拉望省乡镇的合格选民选举产生;每个区的议员应由区的合格选民选出。会长、副会长、议员的任期为四年。 The elections for said offices shall be held when the general elections for municipal offices are held in the Philippine Islands, and the persons elected shall assume office on the same clay on which the municipal officers in other provinces assume theirs, holding such office for four years , 或直到他们的继任者被正式选出或 ' 任命和合格。上述乡镇市政厅的选举人资格应为现在或以后选举民都洛省、巴拉望省和巴丹省的代表和第三议员所需的资格:但上述乡镇的现任市政官员应继续持有直到根据本法选出的人有资格为止。证券交易委员会。二、本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1916 年 2 月 4 日颁布。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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