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在山区省和新比斯开省建立和规范贸易系统以及其他目的的法案。[第 2528 号法案]
[第 2528 号法案,1915 年 9 月 3 日] 一项在山区省和新比斯开省建立和管理贸易系统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条山区省和新比斯开省可各自建立交易商店或交易所系统,称为交易系统,以促进生产和销售当地农业和工业产品或交换所需商品,并扩大非基督教部落与基督教民族的商业关系。可以与公共市场、商店、车间、运输线和其他有助于实施上述贸易体系或促进上述省份的普遍福利的公共设施相关联。部分。 2. 交易系统运作的资本金应由省级委员会在获得内政部长的批准后拨出,在同样的批准下,省级委员会可将其全部或部分资金转回未拨出的基金。不再需要用于上述目的的资本基金;前提是,目前在上述省份现有交易系统或交易所使用的资金,特此由省级委员会按规定的方式和目的拨付,以确保业务不中断所述交易系统或交易所。贸易系统的盈余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归还作为资本金来源的未分配基金,除非省级委员会经内政部长批准,将其作为补充专项拨款到资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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