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12 年 1 月 26 日第 2103 号法案] 一项规定在菲律宾群岛以外地区承认和认证仪器和文件的法案。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的: 第 1 节 在美国的任何州、领地、哥伦比亚特区或属地承认和认证的文书或文件,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应被视为真实的承认和认证是按照下列要求作出的: (a) 承认应在公证人或国家法律正式授权的官员面前作出,在行为发生地对文书或文件进行承认.公证人或接受承认的官员应证明承认文书或文件的人是他认识的,并且他是执行该文书或文件的同一人,并承认这是他的自由行为和行为。证明书应当加盖公章,法律规定必须加盖公章的,不加盖公章的,应当加盖公章。 (b) 公证人的证明或接受承认的官员应由县书记官或其副手,或承认承认的县、市或司法区的任何记录法院的书记官或副书记官认证。由州、领地、哥伦比亚特区或美国属地(视情况而定)的国务卿、执行秘书或其他类似工作人员采取或采取。进行认证的官员应盖上其办公室或法院的印章,证明接受确认的人在当时被正式授权担任公证人,或者他正在适当地行使他所承担的办公室的职能采取行动,并且因此他依法有权在作出确认的地方对文书或文件进行确认,并且他的签名和印章(如果有的话)是真实的。...
一项规定在菲律宾群岛以外承认和认证仪器和文件的法案。[第 2103 号法案]pdf预览版一项规定在菲律宾群岛以外承认和认证仪器和文件的法案。[第 2103 号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