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18 和 75 号法案第五节的法案,题为“修订第 18 和 96 号法案,题为‘土地登记法案’,以及其他相关法案,以提供更大的便利以获得菲律宾群岛财产的所有权和登记,为司法机构拨款 250 万比索,为土地局拨款 150 万比索,以支付所涉及的额外费用,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由条件是在 6 月 1 日之前在菲律宾群岛从事测量师职业的人,一千九百零九,在一定条件下,应由地政总署署长授权为土地注册法庭进行测量而无需审查,并提供经 SE 修订的第 496 号法案第 114 节规定的费用暂停支付第 1648 号法案的第 7 项,除治安官和财产登记官的费用外,在某些条件下,所有财产价值不超过五百比索。[第 1937 号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