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法案,通过增加航海局在港口改善方面的职责来修订第 1796 号法案第 14 (C) 节。
[第 1796 号法案,1907 年 10 月 12 日] 一项法案,通过增加航海局在港口改善方面的职责来修改第 14 节 (C) 的第 14 (C) 节。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第 1 节。第 1407 号法案第十四(c)节,题为“重组法案”,特此修改如下:“( c) 航行局,除本条规定的职责和服务外,还应负责和监督—— “1.属于或由其负责的所有船舶的建造、维护和运营; “2. 菲律宾群岛所有灯塔及其相关的灯光和建筑物,以及所有浮标、信标、灯船、海标及其附属物的照明、检查、监督和建造;”3。菲律宾群岛所有可通航的河流、港口和其他可通航水域,但法律指定给海岸和大地测量局的除外,所有与之相关的改进,包括码头、码头、码头和舱壁建设,以及所有其他港口工程; “4. 潮水上的所有桥梁,在航海局的控制下与任何建设工程相接; “5。通过疏浚、填土或其他方式开垦或开垦土地; “6. 与改善有关的所有结构的安装,装卸船只的设施;该局应为原海岸警卫队和交通局履行法律规定的所有其他职责和所有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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