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正第 190 号法案第 80 和 88 条的法案,提供经修正的菲律宾群岛民事诉讼和特别诉讼程序守则。[第 1778 号法案]
[ 1907 年 10 月 11 日第 1778 号法案 ] 修正第 80 条和第 88 条第 190 条的法案,规定了菲律宾群岛民事诉讼和特别程序的程序守则,经修正。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90 号法案第 1 条第 80 条经修正,特此修改如下:“第 80 条。强行进入和土地或建筑物的扣押者。任何因武力、恐吓、威胁、策略或秘密被剥夺对任何土地或建筑物的占有者,以及任何土地或建筑物的占有是非法的任何房东、卖方、买受人或其他人根据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合同,在占有权到期或确定后扣留,任何此类房东、卖方、买受人或其他人的法定代表或受让人,应在一年内的任何时间此类非法剥夺或扣留管有有权,针对非法扣留或剥夺管有的一个或多个人,或针对根据他们提出索赔的任何一个或多个人,要求归还土地、建筑物、以及非法扣留占有的房屋,连同损害赔偿和费用:但是,前提是,业主不得对未支付租金或未遵守条件的租客提起任何诉讼,要求其归还对任何土地或建筑物的占有。他的租约,除非承租人在三天内未能支付到期租金或在提出要求后未能遵守其租约条件。付款要求或履行租约任何条件的要求可以亲自向租户提出,或通过向可能在该处所内被发现的任何人送达该要求的书面通知,或通过在该处所张贴该通知,如果在房东或 bis 代理人可能出于提出此类要求的目的而去那里时,找不到租户或任何其他人。...
一项修正第 190 号法案第 80 和 88 条的法案,提供经修正的菲律宾群岛民事诉讼和特别诉讼程序守则。[第 1778 号法案]pdf预览版一项修正第 190 号法案第 80 和 88 条的法案,提供经修正的菲律宾群岛民事诉讼和特别诉讼程序守则。[第 1778 号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