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 190 号法案第 14、36 和 71 条的法案,提供菲律宾群岛民事诉讼和特别诉讼程序守则。[第 1702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07年08月31日
[ 1907 年 8 月 31 日第 1702 号法案 ] 修改第 190 号法案第 14、36 和 71 条的法案,其中规定了菲律宾群岛民事诉讼和特别程序的程序守则。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特此修订第 190 号法案第 14 节,删除该节第三行中的“二十三”一词,并插入“二十一”一词代替,以使该部分经修订后应改为:“SEC. 14. 申请人的资格。——菲律宾群岛的任何居民,不是任何国家的臣民或公民外国政府,使馆工作人员。年龄 21 岁,品德良好,拥有 |]U;必要的学习和能力资格,有权获得群岛律师资格和在他们所有的法庭上都这样做。”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特此修改第 190 号法第 36 条,内容如下:“第 36 条。法官作为律师。——最高法院、初审法院、土地登记法院的法官,马尼拉市法院、总检察长、副检察长、助理总检察长、司法局助理检察官、马尼拉市检察官及其助理市检察官、助理检察官马尼拉市、摩洛省、省财政、山区财政和法院书记员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私人执业律师或向委托人提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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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菲律宾群岛民事诉讼和特别诉讼程序守则的法案[第 190 号法案]一项修订第 190 号法案第 620 节的法案,该法案题为“提供菲律宾群岛民事诉讼和特别诉讼程序守则的法案”,通过更有效地保护遗嘱的真实性。 [法案[第2057号]一项修正第 190 号法案第 618 节的法案,题为“提供菲律宾群岛民事诉讼和特别诉讼程序守则的法案”,规定;执行遗嘱的附加要求。[第 2645 号法案。]一项修订第 256 和 569 条的法案,编号为 190,被称为“菲律宾群岛民事诉讼和特别诉讼程序守则”。[第 2640 号法案.]一项修正第 190 号法案第 614 节的法案,题为“提供菲律宾群岛民事诉讼和特别诉讼程序守则的法案”,将个人的最低年龄定为 18 岁立遗嘱。[第 1934 号法案]一项修正第 190 号法案第 80 和 88 条的法案,提供经修正的菲律宾群岛民事诉讼和特别诉讼程序守则。[第 1778 号法案]一项修正第 190 号法案第 313 条第 2 款的法案,题为“提供菲律宾群岛民事诉讼和特别诉讼程序守则的法案”。通过使签署的副本成为菲律宾委员会和菲律宾立法机构的行动的最终证据。[第 2210 号法案]一项修订第 190 号法案第 714 节的法案,题为“菲律宾群岛民事诉讼和特别诉讼程序守则”,授权执行人和行政人员在特定条件下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抵押不动产。[第 2884 号法案]一项修正第 26 章的法案,与第 190 号法案的人身保护令诉讼有关,提供民事诉讼和特别诉讼的程序守则。[第 272 号法案]一项修订第 190 号法案的法案,题为“在菲律宾群岛提供民事诉讼和特别诉讼程序守则的法案”,以便在监禁被捕者和在释放贫穷的债务人。[第 397 号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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