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82 号法案的法案,题为“市政法规”,规定了在各省的直辖市征收税款的方法。[第 1249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04年10月18日
[ 1904 年 10 月 18 日第 1249 号法案 ] 一项修订第 82 号法案的法案,题为“市政法典”,规定了在省直辖市征收税款的方法。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第 82 号法案,题为“市政法典”,特此修订如下:在第 69 节末尾添加如下:“条件是,市财务主管在担任省财务主管时,应以其代表的身份征收所有税款,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法案或法案的一部分规定某些税款由省政府征收。市财务主管以其本身的身份,将无效。” 通过删除第 70 条并替换为以下内容:“SEC。第七十条 市税、地税和其他收入在征收之日起一个月内,由省财务主管或其副手上交市财务主管,并附有明细表。征税或征收的其他收入的性质,以及相应的数额。”通过删除第 480 号法案第一节第 25 行中“barrio”一词后的所有第 72 节- 七 修改援助第 72 条,并插入以下内容:“市司库在访问本市时,应将上次访问后的所有收入上缴省司库或其副手”。副:但省司库副司征收的税款,不得以市司库身份转归本人,而应专门上缴省司库或其副司长。为此目的获得授权的,其应为市财务主管以外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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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修正第 190 号法案第 78 条的法案,题为“提供菲律宾群岛民事诉讼和特别诉讼程序守则的法案”,经修订,规定由上诉法院处理当原告未能起诉案件时,从和平法院向初审法院上诉的案件。[第 2111 号法案]一项修订第 82 号法案的法案,题为“菲律宾群岛市政政府组织的一般法案”,通过改变选择市政财政的方法。[第 999 号法案]一项修正第 82 号法案第 40 节的法案,题为“菲律宾群岛市政政府组织总法案”。[第 364 号法案]一项修订第 82 号法案的法案,题为“菲律宾群岛市政政府组织总法案”。通过提供一种在市镇等级发生变化时增加或减少议员人数的方法。[第 1433 号法案]一项修正第 82 号法案第 40 节的法案,题为“菲律宾群岛市政政府组织总法案”,经修正。[第 1219 号法案]一项修订第 16 号法案的法案,题为“菲律宾群岛林业局重组法案”。[第 171 号法案]一项修订第 82 号法案的法案,题为“市政法规”,规定了在双重申报和评估的情况下更正不动产税表中的错误的方法。[第 1270 号法案]一项修订第 82 号法案第 11 节的法案,题为“菲律宾群岛市政政府组织总法案”。[第 695 号法案]一项修正菲律宾委员会第 787 号法案第 9 节的法案,题为“一项为摩罗省的组织和政府提供服务的法案”,经修正,对摩罗省的律师施加了以下义务在某些案件中代表该省的市政府出庭。[第 2010 号法案]一项修订法案编号为 581 的法案,授权“为修订马尼拉市房地产评估提供法案”,规定证人必须在税务局修订之前出庭。马尼拉市。[第 685 号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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