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34 号法案,1903 年 2 月 11 日] 一项规定在农业局下建立政府稻米农场的法案。根据美国的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 应在邦板牙省农业局下建立一个政府稻米农场,目的是向菲律宾群岛居民展示现代种植、收割和脱粒水稻方法的实际优势。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特此授权农业局局长通过出租获得一块不超过两块土地的合适土地。在邦板牙省的范围内,根据向该土地的所有人或所有人支付从他们每个人租用的土地上生产的未脱壳大米的四分之一支付。证券交易委员会。 3. 特此授权农业局局长经民政总督批准,在他认为合适的时间,按照销售时的当前市场价格,出售任何剩余的稻米。支付年租金,岛国政府不要求。证券交易委员会。 4. 特此从岛国国库中未以其他方式拨出的任何资金中,以美国货币形式拨出以下款项,由农业局用于与政府稻米农场有关的上述用途:一一百头骡子,两万五千美元;农业机械、工具、工具、货车、马具、麻绳和麻袋,9218 美元;建筑物,五千美元;工资和工资,包括一名监督员每年一千八百美元,一名监督员每年一千美元,一名监督员每年九百美元,五名工人每人每月六十美元,三十名工人每月八美元每人,七十五个工人,三十天,每天三十美分,一万八百五十活币;燕麦、干草和煤炭,一万三千四十八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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