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使新比斯开省成为独立司法区并授权州长在该地区履行初审法院法官职责的法案。[第 450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02年09月01日
[ 1902 年 9 月 1 日第 450 号法案 ] 一项法案,使新比斯开省成为一个单独的司法区,并授权州长在该法案中履行初审法院的职责。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 新比斯开省特此脱离第一司法区,并以新比斯开司法区的名义设立一个单独的司法区;以及第 140 号法案的第一部分,定义了菲律宾群岛的司法区,使新比斯开省成为第一司法区的一部分,特此废除。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特此授权和指示新比斯开省省长在该省内行使法律规定的初审法院法官的所有权力。无需额外补偿。该省一审法院的程序与外省一审法院的程序相同,其程序、判决、法令和记录应与程序、判决、其他初审法院的法令和记录。该法院的法令和判决应由最高法院在上诉或例外法案或其他情况下以与其他初审法院的法令和判决相同的方式进行审查。初审法院的程序应由总督担任法院官员,如在其他省份,或由菲律宾警察的任何成员,或由总督任命的副手(视情况而定)执行。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新比斯开省省财政司司长应履行新比斯开省司法区初审法院书记员的职责,无需额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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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授权和指示古董省省长履行该省省长职责而无需额外赔偿的法案。[第 1269 号法案]一项增加新比斯开省财政部长工资的法案,修订了第 333 号法案,题为“一项规定在新比斯开省组织省政府的法案。”[法案[第1142号]一项授权第六司法区初审法院法官在塔亚巴斯省南部塔亚巴斯市举行某些法庭会议的法案。[第 414 号法案]一项修正第 867 号法案第 15 条的法案,一项修正法院组织的法案,允许第六司法区的初审法院法官居住在马尼拉市。第 1019 号法令]一项修改和废除与司法机构相关的行政法规的某些规定的法案,以重组司法机构;增加某些司法辖区的法官人数;增加初审法院法官的薪金;授予律政司司长向其本人以外的地区或省临时详细介绍地区法官的权力;规范太平绅士的薪金;废除马尼拉市的市政法院和和平法院的司法,并设立一个具有三个分支机构的市政法院来取而代之;规范法院书记员和初审法院其他下属雇员的薪金,以及其他目的[第 3107 号法案]一项授权初审法院法官和最高法院法官举行特别或一般开庭的法案举行。[第 575 号法案]一项使民事州长能够在部门负责人缺席或残疾的情况下履行职责和行使部门负责人权力的法案。[第 543 号法案]确定各省初审法院书记员报酬的法案。[第 151 号法案]一项延长摩洛省达沃区、塔利萨扬市和奥罗基塔市、米萨米斯省、图巴代镇、勒班托-邦托克省 1955 年 Cedula 税缴纳时间的法案,巴拉望省巴拉巴克镇和南伊罗科斯省阿布拉省[第 1400 号法案]一项规定对原审法院和土地登记法院进行重组的法案。[第 2347 号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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