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英联邦法案的第 18 号法案赋予“惩罚规避某些权利、特许权或特权国有化法律的行为的法案”:“[第 421 号联邦法案]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9年05月31日
[ 联邦第 421 号法案,1939 年 5 月 31 日 ] 一项修订联邦法案 108 项的法案,题为“惩罚规避某些权利、特许权或特权国有化法律行为的法案:”菲律宾国民议会:第 1 条。第 108 号联邦法进行修正,在其第二和第三条之间插入两个新的条文,称为第 2-A 条和 2-B 条,内容如下:“第 2-A 节。任何个人、公司或协会,以其名义或在其控制下拥有权利、特许经营权、特权、财产或业务,其行使或享受由政府明确保留菲律宾宪法或法律对菲律宾或美国公民,或对至少 60% 资本由此类公民拥有的公司或协会,允许或允许以下人员使用、开发或享受其一个人、不具备菲律宾宪法或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的公司或协会;或租赁,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将上述权利、特许经营权、特权、财产或业务转让或转让给根据宪法或现行法案的规定不具备其他资格的个人、公司或协会,以及任何故意提供帮助的人,协助或教唆策划、完成或实施前项所列行为者,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二千以下罚金。超过一万比索:但是,违反本条规定的公司、协会或合伙企业的总裁、经理或负责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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