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 1870 号法案第四节的法案,经修订,通常称为菲律宾大学宪章。[联邦第 443 号法案]
[ 联邦法案第 443 号,1939 年 6 月 3 日 ] 修改第 1870 号法案第四节的法案,经修订,通常称为菲律宾大学宪章。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Sec.1. 第 1870 号法案第 4 节经修正后,进一步修改为:“第 4 节。所述大学的政府归属于校董会被称为菲律宾大学校董会。校董会由公共教育部长组成,他是当然的董事会主席,教学委员会主席国民议会任命委员会主席、大学校长、教育主任和其他七名成员,由菲律宾总统任命,并征得国民议会任命委员会的同意:前提是至少四名增加的成员应从菲律宾大学的校友中选出。大学校长应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薪酬由董事会确定。第一次任命的成员如上规定,由会长指定一名任职一年、一名任职两年、一名任职三年、一名任职四年、一名任职五年、一名任职六年,一个服务七年。此后,此类成员的继任者任期为七年,或直至其继任者被任命为止。如果摄政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该空缺应由菲律宾总统任命,并征得国民议会任命委员会的同意,该任命的人应担任未届满的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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