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32 号联邦法案第二节的法案,题为“一项规定对所有未处置的弗里尔土地的部分进行细分和出售的法案。”[第 316 号联邦法案]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8年06月09日
[联邦法案第 316 号,1938 年 6 月 9 日] 一项修改联邦法案第 32 条第 2 节的法案,题为“一项规定细分和出售所有未处置的修士土地的部分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第 32 号联邦法案第 2 节修改如下:“第 2 节。购买者应在购买之日起十年内分十期支付购买价款,所有到期应付的分期付款的年利率为百分之四。不超过 10 公顷的 Friar Lands Estates 应优先购买私人出售的部分,价格由地政总署署长确定,但须经农业部长批准和商业,在考虑其位置、质量和可能影响其价值的任何其他情况后,经修订的第 1122 号法案第 12 节的规定相反,尽管: “根据本节规定取得的土地,除有利于政府或其任何分支机构或机构,或合法组成的银行公司外,不得在出让之日起五年前设置产权负担或转让。买方的所有权证书,他们也不会对在上述期限届满之前签订的任何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土地上的临时改良或作物可以抵押或质押给合格的个人、协会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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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废除联邦法案第 6 条的法案第 300 条,题为“在截至 12 月 31 日、1939 年的财政年度为菲律宾联邦政府的运作拨款的法案。”[英联邦第 345 号法令]一项修订第 (4) 款的法案,一般规定,第 246 号联邦法案第 7 节,题为“规定预算形式和规范授权拨款支出的法案。”[第 374 号联邦法案]一项规定分拆和出售所有未处置的弗里尔土地的部分的法案。[第 32 号联邦法案]一项拨款 75000 比索的法案,用于细分所有未处置的修道士土地。[第 105 号联邦法案]一项修改第 2347 号法第 5 节第一、十和十一款的法案,题为“为初审法院和土地登记法院的重组提供法律, " 经修正。[第 2576 号法案。]一项修订第 2347 号法案的法案,题为“为初审法院和土地登记法院的重组提供法律。”[第 2675 号法案]一项修订第 3798 号法案第 3 节的法案,题为“对菲律宾群岛各省进行重新分类、确定其官员的薪酬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第 4216 号法案]一项修订第 103 号法案第二节的法案,题为“将省政府法案的规定扩展到塔亚巴斯省的法案”。[第 842 号法案]一项废除第 309 号法案第 14 节的法案,该法案题为“规定菲律宾群岛居民强制接种疫苗的法案”。[第 1694 号法案]一项修正第 944 号法案第一节第 6 段的法案,题为“将卡加延省 33 个市镇减至 22 个的法案。”[第 983 号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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