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第 2711 号法案第 1536 条的艺术,经修正,与遗产税有关。[联邦第 106 号法案]
[ 1936 年 10 月 29 日第 106 号联邦法案 ] 修订第 2711 号法案第 1533 条的一项艺术,经修订,与遗产税有关。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第 1 节。经第 2835 号法案第 10 节和第 2711 号法案第 1 节修订的第 2711 号法案第 1536 节第 3331 号法案,特此进一步修改如下; “秒。 1536. 税收条件和税率——死者(无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通过继承、设计、遗赠、死因赠与或预期继承设计或遗赠位于菲律宾和此类财产的物权;必须在菲律宾行使的任何特许权;根据菲律宾法律组织或组成的任何公司或社会团体发行的任何股份、义务或债券;主要业务位于菲律宾的任何外国公司发行的任何股份、义务或债券;任何外国公司发行的任何股份、义务或债券,如果该等股份、义务或债券已在菲律宾取得营业场所;在菲律宾设立的任何合伙企业、企业或行业中的任何股份或权利,或位于菲律宾的任何有形或无形动产,均应缴纳本节规定的税款: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居民死者,任何无形个人财产的转让,无论其位于何处,同样应缴纳本节规定的税款。 “死者在其生前直接或间接进行的每项转让,在考虑或打算在他死后或死后占有或享用,但以金钱或金钱的充分和充分代价进行善意出售的情况除外。价值,同样须缴纳此处规定的税款。...
修订第 2711 号法案第 1536 条的艺术,经修正,与遗产税有关。[联邦第 106 号法案]pdf预览版修订第 2711 号法案第 1536 条的艺术,经修正,与遗产税有关。[联邦第 106 号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