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为菲律宾的自来水厂建设设立 200 万比索循环基金的法案。[第 125 号联邦法案]
[ 1936 年 11 月 5 日第 125 号联邦法案] 一项为菲律宾的自来水厂建设设立 200 万比索循环基金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 特此从菲律宾国库中未另行拨出的任何资金中拨出 200 万比索,作为建设菲律宾省和市供水系统的循环基金。菲律宾,应在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的监督下支出。根据本法建造的自来水系统的成本应在不超过二十年的期限内按年利率百分之四的利率偿还,每年支付一次。为管理上述水务,现设立一个名为国家水务委员会的委员会,由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担任主席,财政部长和内政部长担任成员,由委员会确定向用水户收取的费率:条件是,上述委员会确定的费率不受公共服务委员会的修改。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公共工程总监的职责是检查溪流、泉水、湖泊或其他可能的水源,以根据本法建造水厂,并进行调查和调查以确定可行性进行任何项目,并通过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向国家水务委员会建议建设此类项目,根据上述调查和调查的结果,这些项目将产生足够的收入来偿还其建设成本期限不超过二十年:但初步调查和调查的费用由有关的直辖市或省承担。...
一项为菲律宾的自来水厂建设设立 200 万比索循环基金的法案。[第 125 号联邦法案]pdf预览版一项为菲律宾的自来水厂建设设立 200 万比索循环基金的法案。[第 125 号联邦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