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失业工人提供紧急贷款150]

相关行业:执行函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4年05月01日
[ 执行书编号1984 年 5 月 1 日 150 条 ] 为下岗工人提供紧急贷款 1. 自 1984 年 1 月 2 日起,在 1983 年 9 月 1 日或之后下岗的 ECC-SSS 成员可获得三个月的紧急贷款,前提是他们可以提交离职证明; 2. 要获得此贷款的资格,会员必须是累计服务一 (1) 年的雇员; 3. 一个月的紧急贷款应在一(1)年内偿还。两 (2) 或三 (3) 个月的紧急贷款应在两 (2) 年内偿还; 4. 根据本实施指引发放的贷款应承担每年百分之五 (5%) 的简单利率,不得提前扣除。不收取任何服务费,任何以前的贷款,余额不得从新贷款中扣除。 5. 贷款的授予应分两 (2) 次释放作为两个月的贷款,三 (3) 次释放作为三个月的贷款。第二次和第三次放行应提供主体借款人仍处于失业和未就业状态的证明; 6. 在同一雇主下重新就业,以前下岗的会员借款人应立即通知社会保障局。如果离职的会员在不同的雇主下重新雇用,会员应及时通知 SSS。 7. 此签发仅适用于因当前经济危机而被解雇的 ECC-SSS 成员,作为其雇主证明,或任何其他终止或失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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