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资金的投资[指示信编号第1115章]

相关行业:指示信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1年03月18日
[ 指示书编号1115,1981 年 3 月 18 日] 关于政府资金投资给: 地方政府和社区发展部长 预算部长 财政部长 省、市和市财务主管 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的负责人 鉴于,国家政府机构和地方政府单位以及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有时拥有可用于投资目的的暂时不需要的资金;鉴于,必须尽最大可能保护公共资金;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FERDINAND E. MARCOS 特此下令并指示: 已发放给他们并已从财政部经常账户 (TCAA) 中提取的国家政府机构的资金以及作为信托收到的资金,信托、特别基金或其他收据只能存入政府金融机构的活期、储蓄或定期存款账户,除非由总统或货币委员会授权,在没有政府银行分支机构的情况下满足他们的要求或出于其他正当理由。政府金融机构以外的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和地方政府单位的资金只能存入政府金融机构的活期、储蓄或定期存款账户。但是,如果预计资金将在较长时期内用于投资目的,则可以将它们置于此类金融机构的信托中。以信托或其他方式为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或地方政府单位管理/建议的金额应仅投资于财政部、中央银行或其他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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