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示书编号542, May 20, 1977 ] 定义区域发展委员会主席的职能、权力、职责和责任。致:所有区域发展委员会主席、国家经济和发展局局长,以及所有部门、局、办公室、机构和政府机构的负责人,包括参与或参与区域发展规划的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就像在执行区域发展计划和项目时一样。为提高区域发展委员会作为区域内主要规划机构和区域发展协调者的运作活力,以及加强区域发展委员会主席能力的必要性,特此指示区域发展委员会主席发展局行使下列职权、职责和责任。指导制定综合区域发展计划,包括区域内国家政府机构、区域发展机构和地方政府的计划。协调本地区发展规划和项目的实施,建立监测体系。根据区域计划,向 NEDA 和预算委员会建议为区域内国家政府办公室的计划和项目分配预算资源的优先系统。管理根据国家预算法令提供的区域发展基金的区域份额,以及国家政府和/或地方政府可能为区域项目提供的其他资金。协调该地区的地方规划活动,以确保地方规划与该地区的发展规划保持一致。呼吁政府的任何机构或机构以及该地区的私人实体和组织在理事会履行其职能方面进行合作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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