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总检察长办公室和政府法团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职能和职责[第 1 号行政令130]

相关行业:行政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4年05月19日
澳门币,Bk 12 Pt。 1, v.5, 351 [ 行政命令编号130,1994 年 5 月 19 日] 界定总检察长办公室和政府公司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职能和责任 鉴于,“政府公司法律顾问办公室应作为所有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其子公司、其他公司后代和政府收购的资产公司,并对单独设立的所有法律部门或部门以及法律现在或未来可能规定的权力和职能进行控制和监督。 . 。” (第 292 号行政命令 [1987 年行政法典] 第 3 章第 IV 卷第 10 节);鉴于,“总检察长办公室应在任何诉讼、诉讼、调查或需要律师服务的事项中代表菲律宾政府、其机构和机构及其官员和代理人。经总统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授权时,还应代表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 . 。” (第 292 号行政命令 [1987 年行政法典] 第 IV 卷第 12 章第 35 节);鉴于,总检察长也是某些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根据其各自的章程的法律顾问。因此,我,菲德尔·拉莫斯,菲律宾共和国总统,凭借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 第 1 节。与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有关的所有法律事务,其子公司、其他公司后代和政府收购资产公司(以下统称“GOCC”)应由政府公司法律顾问办公室(以下简称“GOCC”)专门提及和处理,除非其各自的章程明确规定指定总检察长办公室(以下简称“OSG”)为其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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