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号。 1934 年,1984 年 6 月 11 日] 修改共和国法案的某些部分,编号为 4133,否则称为陆路运输和交通法规。鉴于,车辆的燃料消耗已达到临界水平,从而导致外汇流失;鉴于,需要节约能源和燃料并适当利用这些资源;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根据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命令并颁布: 第 1 节。经修正的第 4136 号共和国法第 8 节是特此进一步修改为:“SEC. 8. 注册费用表——除本法另有明确规定外,每份机动车辆注册申请均应附有按照计划缴纳的年度注册费。由陆路交通局经交通部部长与财政部长协商批准后制定。附表中的费用应根据型号、车身配置、重量、立方排量或数量确定发动机气缸数和其他相关因素。自 1984 年 9 月 1 日起直至根据本节更改之前,登记费用表如下: 类型 费用 车辆 机动车辆icles 私人 P400.00 拖车 私人 400.00 机动车辆出租 800.00 出租拖车 800.00 摩托车 摩托车 150.00 边车 私人 150.00 边车出租 250.00 上述时间表的更改频率不得超过每三 (3) 年一次,并且只能在到期时更改在该时间表生效前至少九十 (90) 个日历日向公众发出通知; “前提是,政府及其政治部门拥有的车辆的登记费应与预算和管理部长协商并在可用资金的限制范围内确定;此外,所有机动车辆,无论类型如何专用于私家道路和/或分类,应: (1) 收取三百比索 (P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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