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号。 1748 年,1980 年 11 月 10 日] 修改市内行政宪章鉴于,有必要加强市内政府,使其能够有效地实施其发展计划并履行与此相关的其他职责;鉴于,王城发展计划的实施需要政府和私营部门的共同努力;现在,因此,我,FERDINAND E. MARCOS,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发布命令和法令:第 1 节。第 3 节 P.D.第 1616 号修改为:“SEC. 3. 职能和权力。政府应具有以下职能和权力: 制定、协调和/或执行有关实施所有计划、项目和活动的政策影响或与 Intramuros 相关的政府; 与任何私人或实体或任何国内或国外政府机构签订合同,以根据其认为适当和合理的条款和条件有效履行其职能和责任; 通过出售、征用或其他方式获得,并持有其认为必要或方便的不动产和动产,以成功完成其工作,并出租、抵押、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此类动产和不动产;出于任何目的,以绝对或信托方式从国外或国内来源以遗赠、设备、捐赠、赠与、购买或租赁的方式获取和持有,任何资产、赠款或财产,无论是不动产的还是个人的,但须遵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该等资产、拨款或财产;对其进行投资和再投资,并以最能促进其目标的方式处理和扩大其资产和收入;发起、计划、承担和监督王城城墙的修复、保养和维护,包括位于王城城内的石窟、护城河、下沉花园和公共场所或区域、广场、街道和其他政府拥有或管理的财产;为有效监管政府和私营实体在市内的土地使用和开发活动以及实施市内计划所必需的规则和法规、实施指南和标准,准备、通过、修订和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与以下有关的发展规章制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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