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编号。 1978 年 2 月 24 日,第 1304 号] 修正第 2 号总统令第 2 条。 967 鉴于,第 967 号总统令第 2 条对第 477 号共和国法第 8 条的规定进行了修正,该法题为“一项规定财产管理和处置的法案,包括收益和收入根据 1946 年《菲律宾财产法》和第 8 号共和国法,将其转让给菲律宾共和国,以及根据第 29 号行政命令的规定,将公共土地及其改良设施转让给 National Abaca and Other Fibers Corporation 1946 年 10 月 25 日和 1947 年 10 月 22 日第 99 号行政命令”;鉴于,第 967 号总统令第 2 条下的修正案,如所述法令的第一个序言部分所述,旨在取消第 477 号共和国法第 8 条原条款中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对根据上述法案获得的土地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产权负担或处置,包括对这些土地的永久性改良,实际上是将这些土地和改良的全部所有权转让给相应的受奖人;鉴于,然而已经注意到,经第 967 号总统令第 2 条修订的 RA 477 第 8 条的规定不适用于 1976 年 7 月 24 日第 967 号总统令生效之前进行的转让,因为这些转让在此之前是未经授权的,这种情况导致投机诉讼的扩散,以及影响最初根据 RA No. 获得的土地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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