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号。 1977 年,1985 年 6 月 21 日] 修改总统令 NO. 1961 鉴于,为促进国家经济复苏计划,菲律宾已同意一项多国安排,以重新安排由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担保或保险的信贷;鉴于,根据正在与一些债权国谈判或即将达成的双边协议,除中央政府外的公共部门债务人和由政府公司担保的私营部门债务人的外汇债务必须由其承担。并与国家政府的外币债务合并;鉴于,本法令的颁布是为应对和克服当前经济危机而制定的国家经济复苏计划的必要组成部分:现在,因此,我,FERDINAND E. MARCOS,菲律宾总统,凭借权力受宪法赋予我,特此指示并命令将第 1961 号总统令第 13 条修正如下: 第 3 条. 为促进菲律宾的国家经济复苏计划,菲律宾共和国政治菲律宾共和国的分支机构和机构,以及公司,包括由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拥有或控制的金融机构,以及超过 50% 的实益所有权由一个或多个此类政府持有的公司-拥有或控制的公司,可以重新安排、再融资或重组其货币贷款、信贷和债务,包括支持根据可能与贷方、债权人或供应商商定的条款和条件,提供 liers 信贷、延期付款安排和官方援助。经总统书面授权,菲律宾共和国可向此类外国政府和/或其机构再融资或承担由此类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担保或保险的外币贷款,用于: a)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以及超过 50% 的实益所有权由一个或多个此类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持有的公司; (b) 由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担保的菲律宾私营部门公司,均与此类官方信贷或债务的重新安排、再融资或重组有关。...
修改总统令编号。 1961 年[总统令第 NO. 1977]pdf预览版修改总统令编号。 1961 年[总统令第 NO. 1977]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