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菲律宾劳动法典第 4 篇第 II 篇的某些规定(PD 442,经修改)。第1368章]
[ 总统令编号。 1368,1978 年 5 月 1 日] 修改菲律宾劳动法典第 4 篇第 II 篇的某些规定(PD 442,经修改)。鉴于,雇员补偿计划的审慎管理和国家保险基金的审慎管理导致积累的盈余足以使雇员补偿委员会扩大受保雇员的福利结构,而不必要求额外的保费雇主的捐款;鉴于,雇员赔偿委员会为了实现为与工作有关的意外事件的受害者实现劳动正义的愿望,必须确保并保持在不断升级的福利方面提供充分和及时的社会保障服务,以跟上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发展;鉴于,作为雇员补偿计划和国家保险基金的主要管理机构的政府服务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在雇员补偿委员会的保护伞下制定了提高非工作福利的规定-其各自成员的相关索赔;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共和国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并颁布法令: 第 1 节 (k)、(1) 和(y) 经修正的《劳动法》第 167 条特此进一步修正,并在其中增加 (cc)、(dd) 和 (ee) 段,内容如下:ART。 167. 术语的定义——在本标题下使用,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k)‘伤害’是指在工作场所或其他地方执行某项工作时发生的任何事故对人体组织的任何有害变化。雇主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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