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号。 767,1975 年 8 月 15 日] 修订修订后的《刑法典》第 294(2) 条 鉴于,使用致命武器或由两人或多人实施的强奸与根据以下规定实施的强奸抢劫的刑罚存在差异同样的情况,前者的刑罚为终身监禁,而后者的刑罚较重,为中期临时监禁至终身监禁;鉴于,这种差异是由于在增加对使用致命武器或由两人或多人实施的强奸的处罚之后,未能相应增加对强奸抢劫的处罚;鉴于,强奸抢劫罪比强奸罪更为严重,因此在相同情形下实施的,应当受到同样的处罚;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根据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如下法令: 修订后的《刑法典》第 294(2) 条特此修订如下: "ART. 294. 对他人使用暴力或恐吓他人的抢劫——处罚。——任何犯有对他人使用暴力或恐吓他人的抢劫罪的人,应受到: ******* 处以暂时监禁的处罚到永久隐居的中期,当抢劫应伴随着强奸或故意残害,或者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或发生这种抢劫,则应造成第 263 条第 1 款中规定的任何身体伤害;但是,如果抢劫并强奸是由使用致命武器或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实施的,则处罚应为永久禁锢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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