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45 [共和国法案第 45 号656,1951 年 6 月 16 日] 一项创建和设立“财产保险基金”并为其管理和其他目的提供资金的法案。由菲律宾参众两院在国会集会制定: 第 1 条 本法案称为“财产保险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为赔偿或补偿本法所定义的政府财产因火灾、地震、风暴或其他事故而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特设立“财产保险基金”,由包括因《经修订的行政法》第 340 条规定的保险清算以及保费和其他收入而产生的所有款项。证券交易委员会。 3. 为施行本法,特此将基金的管理置于政府服务保险制度之下,并有权按照双方就任何超额风险达成一致的条款和条件向私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它可能认为是可取的;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包括其运作所需的附带权力;聘任经公务员认定为合格的人员,规定其职责,确定其报酬。联邦法第 186 条第 15 条不适用于基金人员。证券交易委员会。 4. 定义-就本法而言-“系统”是指根据第 186 号联邦法创建的政府服务保险系统。 「基金」指依本法设立之「财产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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