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号。 1258-A,1977 年 11 月 25 日] 修改经修订的关税和海关法典的某些部分。鉴于,有必要根据不断变化的商业条件更新经修订的关税和海关法典的规定。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根据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突袭令:第 1 节。第 56.02 号标题,第 56 章,修订后的关税和海关菲律宾法典,经第 34 号总统令修正,特此进一步修正如下: “56.02 用于制造人造纤维(不连续)的连续长丝丝束:A. 不包括在子目 B 和 C 中的物品此处 ad. val. — 10% B. 由香烟过滤嘴制造商直接进口的醋酸纤维束和类似的连续长丝束 ad. val. — 20% C. 涤纶长丝束,除非由纺织厂在事先联合授权下直接提供关税委员会和投资委员会的 ad. val. — 30% SEC. 2. 经修订的关税和海关法典第 105 节经修订,特此进一步修订,以包括以下规定:“(w)外国船只或飞机仅作为更换或紧急修理而带入菲律宾的从事外贸的船舶,但须经海关署长满意的证明,证明此类备件应用于确保船舶的安全、适航或适航或飞机,使其能够继续航行或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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