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司法法》第 24 条,经修订。[总统令第 24 号。 289]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3年09月07日
[ 总统令号。 289, September 07, 1973 ] 修订《司法法》第 24 条,经修订。鉴于,上诉法院扩大的管辖权以及现在可直接从市和市法院上诉的案件数量大大增加了向法院上诉的案件数量;鉴于,根据新宪法,上诉法院必须在案件提交之日起 12 个月内作出裁决;鉴于,除非增加其成员,否则上诉法院未决案件的积压将会增加;鉴于,还需要删除可能对上诉法院成员进行纪律处分的法定模式(弹劾),因为它与宪法第 X 条第 7 节相抵触;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作为菲律宾所有武装部队总司令的权力,并根据第 1081 号公告, 1972 年 9 月 21 日和 1972 年 9 月 22 日的第 1 号一般命令,经修正,特此将经修正的共和国第 296 条第 24 条进一步修正如下:“SEC . 24. 上诉法院——菲律宾上诉法院由一名主审法官和 35 名由菲律宾总统任命的副法官组成。上诉法院主审法官应为在他的委任中指定,而本院其他大法官应根据各自委任的日期优先,或者当他们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委任应在同一日期时,根据其委任的顺序发出的菲律宾总统:但是,如果上诉法院的任何成员在政府的任何其他部门任职后被重新任命为该法院的成员,则应保留其根据原任命和任职享有的优先权就所有意图和目的而言,在法院中应被视为连续和不间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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