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编号。 419, March 20, 1974 ] 修正 1940 年菲律宾移民法第 2 款第 9 节,经修正 鉴于根据现行移民法第 9 节第 2 款,被接纳为非移民的外国人不能留在菲律宾菲律宾没有首先离开或自愿离开某个外国并从适当的菲律宾领事处获得适当的签证,然后在菲律宾入境口岸接受移民和驱逐出境委员会移民官员的检查以确定其是否可以入境;鉴于,目前世界各地尤其是美国的移民实践趋势发生了变化,拓宽了对移民案件的视野和考虑,允许而不是不允许改变身份程序,并在没有为获得永久居民身份而出国的必要性;鉴于,可以允许这种状态调整,前提是: 受试者在进入时已正确记录;进行适当的调整申请;有资格被接纳为移民,因此可以被接纳;在申请获得批准时,这些申请人可以立即获得相应的移民配额号码;鉴于目前的汽油短缺将使申请人难以出国遵守现行法律的要求;因此,现在,我,菲律宾总统 FERDINAND E. MARCOS,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法令并命令现在在菲律宾作为非移民并申请移民签证的外国人经移民局局长批准,此后无需签证即可获得永久居留权:前提是菲律宾武装部队国家情报安全局和移民和驱逐出境专员应经过彻底审查,发现他们有资格获得永久居留权并有权享受本法令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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