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 年 11 月 7 日第 39 号总统令] 关于军事法庭的创建、组成、管辖权、程序和其他事项的规则。鉴于,根据 1972 年 9 月 21 日的第 1081 号公告,戒严令在菲律宾全境生效;鉴于,根据 1972 年 9 月 22 日和 1972 年 9 月 24 日的第 3 号和第 3-A 号一般命令,某些罪行已从司法部门的管辖范围内撤出,并指示由特别民事和军事法庭审判,这些法庭可能由我或根据我的命令创建;鉴于,根据 1972 年 9 月 27 日的第 8 号一般命令,菲律宾武装部队总参谋长有权设立军事法庭审判和裁决军事人员案件和可能提及的其他案件他们;鉴于,根据 1972 年 9 月 30 日的第 12 号一般命令和 1972 年 10 月 2 日的第 12-A 号一般命令,对某些罪行的审判和决定只能由军事法庭承认,或由上述法庭同时承认民事法庭;鉴于,为了在上述军事法庭审理的案件中更有序地进行司法审判,有必要由我制定程序规则和其他事项;现在,因此,我,斐迪南·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作为菲律宾所有武装部队总司令的权力,并根据公告和一般命令上述,作为土地法的一部分,特此颁布并颁布法令,所附规则,管辖军事法庭的创建、组成、管辖权、程序和其他事项,并特此责成所有有关方面严格遵守这些规则,前提是参谋长应经国防部长批准,发布和发布与上述规则不相抵触的实施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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